解读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提高“两区”亩均效益 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实施办法》
发布时间 : 2022-03-11
来源:长沙经开区自贸区创新发展局
一、起草背景
为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,加快中国(湖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两区”)高质量发展,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,贯彻落实《中国(湖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》等文件要求,根据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湘政发〔2020〕13号)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(湖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湘政发〔2020〕17号)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“五好”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湘政办发〔2021〕19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二、文件内容
包括总体要求、适用对象、处置方式、政策支持、监管措施、保障机制六个方面。
(一)总体要求
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,切实推进“五好”园区建设,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,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;坚持正向激励和差异扶持相结合,积极盘活“两区”低效产业用地,切实提升“两区”亩均效益,全面赋能“两区”高质量发展。
(二)适用对象
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签订《项目引进合同》或取得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及其承租企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低效产业用地企业:
1.企业对应项目建成或投产满3年后,近3年的年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工业供地企业;
2.未达到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《项目引进合同》约定条件的,或未经管委会审批同意擅自改变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《项目引进合同》约定的工业供地企业(含未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);
3.近两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,或连续两年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的企业(含承租企业);
4.不符合安全生产、环保和消防等部门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未在限期内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,依法需要关停的企业;
5.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搬迁的企业;
6.在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等固定资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、司法拍卖程序的工业供地企业;
7.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达不到“两区”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标准的承租企业。
(三)处置方式
包括转型升级、兼并重组、产权转让、土地收回、司法清算。
(四)政策支持
1.支持土地资源集约利用。
2.支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。
3.开展工业用地混合利用试点。
4.鼓励二次招商。
5.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。
6.鼓励二次开发。
7.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分层开发。
8.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(reits)试点。
9.支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。
10.免收工程建设阶段相关费用。
11.开辟“绿色通道”。
12.给予土地腾退奖励。
13.实行破产清算税收优惠。
(五)监管措施
1.强化合同履约监管。
2.实施差别化奖励。
3.严格监督检查执法。
4.建立企业全周期动态监测平台。
(六)保障机制
包括完善组织领导,强化督查考核,严守廉政纪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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