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索引号:0014349/7326
- 信息生效期:2017-06-23 13:40:00
- 公开责任部门:
- 公布日期:2017-06-23
- 信息时效期:2019-06-22
- 文 号:长经开工办发〔2017〕18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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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主体责任,强化履职担当,改进工作作风,按照差异化考核的要求,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,纪工委负责组织实施,纪工委委员和纪检监督员参与。
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机关各局(室)、驻区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和集团公司。
第四条 考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:
(一)日常检查。对照《各部门(单位)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》,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,检查情况计入年底总分。
(二)年底考核。分大会述责述廉、民主测评、个别谈话和资料查验四个步骤:
1.述责述廉。召开考核大会,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口头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。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。
2.民主测评。考核大会参加人员对各部门(单位)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测评。
3.个别谈话。与机关部分干部职工或服务对象谈话,听取被考核部门(单位)及班子的责任制落实情况。
4.资料查验。对照考核标准分组实地核查验证。
(三)廉政测评。由四个部分构成:
1.机关内部考核大会上的廉政测评占40%。
2.园区企业人员代表的廉政测评占20%。
3.纪工委委员、纪检监督员的廉政测评占20%。
4.各部门(单位)内部的廉政测评占20%。
第五条 考核实行扣分制和加分制,扣分制设基础分100分,扣完为止,其中:主体责任80分、廉政测评20分;加分制设最高分10分。
(二)扣分按以下规则进行,不重复扣分,按最高分计扣:
主体责任清单任务未落实 | 被处理 情况 | 处理或处分档次 | 扣分标准 (次/项/条/人) | ||
部门 或支部 | 班子成员 | 其他人员 | |||
没有受到处理或处分的 | / | 1分 | |||
受到处理或处分的 | 书面检查、通报、诫勉、责令公开道歉等。 | / | 3分 | 2分 | |
警告、记过、严重警告、记大过、调整职务(岗位)等。 | / | 10分 | 5分 | ||
停职检查、免职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降职(级)、撤职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等。 | / | 30分 | 15分 | ||
开除公职、开除党籍、严重违法被司法移送等。 | / | 50分 | 25分 | ||
部门或党支部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的。 | 3分 | / | / | ||
党支部被改组的。 | 50分 | / | / | ||
市对区廉政考核扣分的 | 扣责任部门(单位)同等分值。 |
(三)加分制根据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奖励加分评选细则》进行。
第六条 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到如下四个方面:
(一)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,按照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。
(二)依据考核得分,将考核对象评定为优秀(90分以上)、良好(80分以上)、合格(60分以上)和不合格(60分以下)四个等次,以纪工委名义发文通报。
(三)根据《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函询实施细则》(长经开工办发〔2016〕10号)有关规定和考核结果,对相关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。
(四)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的,取消部门(单位)及班子成员当年在机关绩效考核中的评先评优资格。受到处理或处分的个人不得评选评优。
第七条 对符合《实行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暂行办法》(长组通〔2016〕41号)和《关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若干意见》(长办发〔2017〕2号)规定情形,并已免责或从轻、减轻处理的,不予扣分或减少扣分。
第八条 对《各部门(单位)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》内容,每年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适时修订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实施。
2017年6月23日